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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关于开展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侵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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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21:55:1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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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侵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知1.jpg
关于开展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侵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服务业委员会、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及直属分会:

现将《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侵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开展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侵权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通知2.jpg
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侵权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美发美容市场的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规范美发美容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发美容行业健康发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意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决定自2014年6月至10月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美发美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集中清理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 切实解决当前美发美容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引导包括美发经营者、美容经营者(含医学美容)、美发美容产品经营者及美发美容培训教育机构在内的美发美容行业经营者自律诚信经营,促进美发美容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切实维护美发美容行业市场秩序,逐步构建安全放心的美发美容消费环境,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是摸清行业经营者的底数和经营行为的具体状况,发现并处置当前美发美容行业经营中存在的无证经营行为问题,积极引导具备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者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引进其合法经营、规范发展;对不具备办理许可证条件及无证照经营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予以取缔。对冒用他人名义的经营者、不具备资格的美发美容培训教育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对具备办学资格的美发美容培训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和广告发布进行规范,从而净化美发美容行业市场经营环境。

二是按照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9号),对符合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法人进行备案登记,重点检查提供预付消费服务的美发美容企业法人,预付卡管理是否规范和符合相关要求。对不按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管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是针对美发美容消费服务中的热点问题,重点查处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商品质量、价格、功效、适用范围以及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重点查处未经许可开展医疗美容手术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重点查处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责任、财产损失责任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以及合同欺诈行为,重点查处强制消费者消费或者收费前不明示的行为,重点查处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标准文号、厂名和厂址商品,销售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变质、失效商品,擅自分装、勾兑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四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升服务质量,要强化对美发美容服务的质量监督和管理,认真执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的规定大力推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职业资格培训等制度,开展星级评定,积极推进美发美容行业“放心消费示范店”的创建工作,进一步优化行业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服务质量。要积极引导美发美容行业经营者依据行业经营规范的要求,自律规范经营,包括经营者必须公示证照,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卫生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照,以便消费者了解企业资信状况;经营者采用公示板、价目单(册)等形式公示服务和商品价格,做到明码实价,不得在明示的价格和项目外向消费者收费,依消费者要求提供消费清单以及发票等消费凭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必须征求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必须以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承诺信息的情况;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不合格退市等有关产品质量义务,保证向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和解制度,及时处理消费争议,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畅通渠道,认真处理消费者诉求。各部门要畅通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认真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美发美容服务的咨询、投诉和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领导,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及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联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组织整治行动工作。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协调整治行动工作,重点整治强制消费、虚假宣传、不明码实价、不出具服务凭据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主要负责整治预付消费中的问题、规范预付卡发行、加强行业管理、组织企业等级评定等工作;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负责加强对美发美容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和评价工作;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负责重点整治无卫生许可证、超许可经营的问题;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主要负责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引导行业规范,协助开展企业等级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组长: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素云

副组长:省服务业委生活服务业处处长佟庆忠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综合监督处处长刘明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处长姚岚

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赵德芳

辽宁省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会长程利国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辽宁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联系人:唐林,联系电话:024—96315转3133。

四、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准备阶段(6月初至7月11日前)。各相关单位分别开展美发美容行业的调研,对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并统筹部署专项整治行动,对行业经营者进行宣传引导。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7月14日至9月30日)。根据行动方案的工作目标和有关措施,开展实施清理整治行动,同时做好行动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做好行动的总结工作,推动长效机制的建立。

五、有关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美发美容行业专项整治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高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要坚决教育规范与查处相结合,充分运用行政指导手段,教育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力争查处一批典型的有影响的案件。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边整治边规范边完善的原则,建立健全行业准入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鼓励、引导和推动经营者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自律机制。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扩大此次美发美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在社会上的影响范围,提高社会和消费者的关注程度,提高广大消费者维权意识。

四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上报总结和相关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好本地区美发美容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及大案要案信息报送工作,按时按要求向省级部门报送。市级有关部门要于7月14日前将辖区经营者摸底情况上报省级相关部门,10月17日前各市上报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各部门于10月24日前将总结报送省工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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